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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操作细则
2009-07-01 15:40  文章来源:区政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黄山市徽州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审核与兑付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简化家电下乡审核兑付程序,使补贴资金安全便捷补贴到农户手中,根据国家、省、市家电下乡精神,并结合区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家电下乡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四年。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
第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发改委、农委、经委、公安分局、商务局、物价局、环保局、供销社、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质检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六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
第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
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
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第八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三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
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
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
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
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第四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十三条 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备案并垫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定期集中清算”的措施。自2009年 7月1日起,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由其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先行垫付资金,销售网点所在地财政部门确认集中清算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认真填写《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汇总表》,并在产品售出后3日内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等。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
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原件)及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备案材料,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购买人办理代理备案。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二)销售网点每半月集中清算一次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垫付情况,将《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汇总表》及购买人备案材料,一并报销售网点所在地财政所申请补贴资金清算。
(三)补贴资金清算按照属地管理进行,销售网点销售的所有家电产品(含购买人跨县(区)、乡镇购买的),均可在备案网点所在地财政所申请补贴资金清算。具体为:
1、位于乡镇的销售网点向所在乡镇财政所申请办理补贴清算手续;
2、位于城区的销售网点向所在区财政局或其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四)财政部门对销售网点提交的备案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汇总表》和购买人信息,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财政部门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网点垫付清算手续,签署《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汇总表》审核意见,并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销售网点的储蓄账户。
(五)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一致。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即可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农民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乡镇财政所对农民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乡镇财政所应当定期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发改委、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电脑录入、纸质表格登记和发票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十五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乡镇财政所要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区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五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区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六章 市场秩序监管

第十七条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价格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商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商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二十条 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价格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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