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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008-02-25 09:40  文章来源: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条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条);《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及其他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材料:
1、《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
2、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可行性报告;
3、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4、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规定油库的证明文件;
5、铁路部门同意搭建的具有接卸能力的成品油铁路专用线或海事部门同意建设的专用水运码头和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设施的证明文件;
6、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随一式两份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省商务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核查论证的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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