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徽州区促进城东循环经济园入园企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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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6 15:48 文章来源:区招商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东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鼓励化工企业入园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按照“升级、搬迁、关停”的原则,加快推进化工企业优化升级,实行统一供热、集中治污,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做大精细化工产业,拓展工业经济发展空间。力争到2009年底,完成“统一供热、集中治污”项目建设;到2010年底,在园区实现入园企业统一供热、除尘脱硫,废水集中处理,废物回收利用,废盐再生利用,企业间水循环利用,初步完成精细化工产业升级改造。
第二条 鼓励化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入驻城东循环经济园集聚发展,下大力气培育名牌产品,提升产业知名度,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和生态环保型的精细化工产业发展体系,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提升入园企业建设步伐,2009年底前,对入园企业免收下列费用:
(1)免收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含车间厂房、综合楼)配套费。
(2)免收报件齐全的企业房产证办理费用。
(3)免收自来水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
(4)免收企业安装管线资源到位地带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初装费。
(5)免收除按协议收取土地出让金之外的其它土地办证费用。
(6)其它费用视情减免。
第四条 入园企业供地价格按现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搬迁入园企业的原地块产权不变,原地块原则上继续用于兴办工业企业,对在原厂址上创办符合产业要求的非化工类工业项目,视同招商引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同时,为帮助入园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入园企业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原厂址地块的用地性质可以变更为商业用地。
第六条 企业入园建成投产后,从2009年到2011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当年增量部分,采取先征后返方式,奖励企业作为搬迁入园补助。
第七条 加大对“统一供热、集中治污”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在融资方面给予适当的贷款担保和贴息补助,并从2008年到2010年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中,每年提取50%,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统一供热、集中治污”项目建设。
第八条 区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应对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整合园区资源,编报项目,积极对上争取环保、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扶持入园企业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支持有条件的入园企业改制上市,建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入园企业在改制上市或二次创业中所发生的规费,除中介机构规费外,所发生的其它相关规费全免。
第十条 鼓励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化工企业拼盘入园,统一规划,自主投资。
第十一条 所有入园企业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岩寺镇和项目服务单位负责协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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